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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1.30. 金管保產字第1110461746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 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 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 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 。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 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 存方式,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之費率擬訂專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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