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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1.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527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各服務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 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 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 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 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並準用 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於董 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 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 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十四條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除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 據以評估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 核報告。 各服務事業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他人背書保證之管理 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 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五、資通安全檢查。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除應包括前 項之稽核項目外,尚應包括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股票公開發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除應包 括前二項之稽核項目外,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各服務事業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 除應包括前三項之稽核項目外,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尚 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其相關法令遵循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服務事業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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