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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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