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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7.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669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短期資金運用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 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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