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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8.21. 原民企字第101003933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 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 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 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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