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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2.19. 原民綜字第1020006384號函
中央法規

  • 五、第一次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發起人宣布開會。 (二)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主持。 (三)訂定部落章程。 (四)依部落章程規定,選任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散會。 已依本要點修正前規定成立部落會議者,訂定部落章程之程序,準用本點規定。


  • 六、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連任限制、姓名及住所。 (三)部落之內部組織。 (四)部落幹部之姓名、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 式。 (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 (六)出席議決部落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資格、門檻或人數。 (七)議決部落公共事項之資格、門檻或人數。 (八)章程修正之程序。 (九)其他重要事項。 部落章程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備查。


  • 九、部落章程違反法律者,無效。 部落會議所為決議及部落幹部所為決定之程序或方法違反本要點規定或部落章程者,或 其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 十、部落視必要召集部落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出席會議之資格、會議程序、議決門檻等事項,依部落章 程規定;部落章程未規定者,除本要點有規定者外,適用第十一點至第十五點規定。


  • 十一、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之;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四點得 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 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用第四點第 二項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 十三、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 人主持。 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 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 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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