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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4.9.1. (84)台消保法字第0103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之管理 、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二十六條
    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 、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服務之內容,以及旅客所應繳付之費用,並印製招攬文件, 始得自行組團或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委託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代理招攬 業務。

  • 第八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 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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