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5.29. (86)台消保法字第00648號
中央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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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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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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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 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 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