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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3.07.02. 消保法字第0930001698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第十一條之一(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 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第二百零七條(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 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規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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