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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04.02. 消保法字第097000287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 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 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 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 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 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四十三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 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第四十四條(申訴調解)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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