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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1.15. 消保法字第099000009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 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 者保護措施。

  • 第五條(充實消費資訊)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 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四十三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 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 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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