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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8.04. 消保法字第0990007543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 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 者保護措施。

  • 第五條(充實消費資訊)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 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 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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