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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0.01.11. 消保法字第100000039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第四十條(行政院應定期邀集事務相關部會首長、團體代表及學者等專家提供諮詢)
    行政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應定期邀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 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提供本法相關事項之諮詢。

  • 第四十一條(行政院推動消費者保護,應辦理之事項)
    行政院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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