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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3.08.11. 院臺消保字第103004701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之一(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 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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