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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04.25. 院臺消保字第105016140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 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二、拒賠或解約案件之型態 (一)定義: 1.形式審查拒賠件:理賠案件經檢視其事故原因及其所附證明文件或契約狀態等形 式因素,即可明確判斷不符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要件者。 2.實質實查拒賠件:理賠案件須透過事故原因調查後,保險公司才得據以判斷不符 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要件者。 (二)形式審查拒賠件 1.申請檢附文件不全(如未提供診斷證明書),且經保險公司要求於一定期間內補 正而未補正。 2.依所附申請文件即可判斷不符承保範圍(如疾病事故申請傷害保險金理賠、非重 大疾病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 3.於停效期間或非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 (三)與醫療因素有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投保前之既往症 2.非屬契約條款約定之手術項目 3.屬處置而非手術 4.門診手術 5.非屬條款約定之特定手術項目 6.非因意外傷害導致之殘廢或身故(如病發猝死後倒地) 7.罹患疾病未據實告知 (四)與醫療因素無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除外責任(如酒後駕騎車) 2.不保事項(如從事汽車等之競賽或表演) 3.須經司法調查認定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 三、拒賠或解約作業之執行方式 (一)通知方式 1.應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函均可)通知保戶,並透過郵寄或專人(業務員)轉送 方式送達,但不得未檢具書面而僅透過專人(業務員)口頭告知。 2.應建立確認送達之控管機制(如專人送達時之保戶簽收回執、郵局之大宗掛號單 或雙掛號回執,及其他足資證明書面已送達保戶之具體作法)。 (二)拒賠或解約書面應記載內容 1.形式審查拒賠件 應依金管會99.8.18金管保理字第09902119460號函示之原則,明確敘明理由及依 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俾供保戶參考。 2.實質審查拒賠件(與醫療因素有關者) (1)應按金管會前開函示原則,於拒賠信函中敘明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或手術項目 如何不符合條款約定之情形,及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另應提供公司承辦人 之聯絡方式以備保戶詢問,或派員向保戶說明。 (2)若保戶對於保險公司主張之拒賠理由仍有疑義,保險公司應向保戶提供或出示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經被保險人授權調得之病歷資料及醫療文件記錄、足以 支持作成拒賠決定之法院判決、司法實務見解)以實其說。 3.實質審查拒賠件(與醫療因素無關者) (1)應按金管會前開函示原則,於拒賠信函中敘明理由及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 並得視個案情況援引間接或情況證據加以論述,另應提供公司承辦人之聯絡方 式以備保戶詢問,或派員向保戶說明。 (2)若保戶對於保險公司主張之拒賠理由仍有疑義,保險公司應向保戶提供或出示 相關文件資料(如公司之理賠調查報告、訪談紀錄)以實其說。 (三)若拒賠或解約原因不宜具體指陳者(如涉及被保險人隱疾、自殺或疑似保險犯罪) ,保險公司在拒賠或解約函中得以原則性方式敘明,並以適當方式向保戶婉予解釋 ;保戶若後續因此提出申訴時,保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讓相關處理申訴單位瞭解未 具體敘明拒賠理由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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