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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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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221筆,共12頁,目前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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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9.6.簽見
  • ※所指「本案事涉公眾利益,為免爭議,貴局似宜通知本件申請人依前揭申請辦法之規定申請廢止,以符法制。」乙節,係基於公益考量所為之建議意見,如貴局審酌本案具體事實後,認為本案本於類似案件之公平處理原則,且符合大法官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意旨,似得本於職權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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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5.簽見
  • ※為確保公共安全,本案於歷經大地震後,如經主管機關事後調查發現建築基地地質結構已發生變化而屬危險山坡地,並依相關規定,認不得建築時,則原許可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即有違法瑕疵,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建造執照。但起造人如因善意信賴原處分有效而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應予合理補償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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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3.19.北市法二字第9020176500號函
  • ※行政法上並無定義明確或具法定內涵之「證據保全原則」。所謂證據保全,一般係與由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而為之保全程序有關,本件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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