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社會類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6.19簽見
- ※二次違規行為分別該當於法定處罰要件,核屬二個違規事件,則分別處罰,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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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7.22.簽見
-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外,應以集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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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9.10.簽見
- ※受益人因善意信賴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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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6.21.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 ※有關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似應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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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14.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 ※審核機關審核生活救助戶申請案時,除依戶政機關提供之戶籍資料審核其是否設籍外,有關申請人是否實際居住本市之事實,自宜由審核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不應以轄區警員查察通報予戶政事務所之資料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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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11.北市法一字第9020253300號函
- ※靈骨塔之設置,貴局為主管機關,自應實質審查其申請文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缺漏或不完備者,應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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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4.6.22.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名稱有變更而未辦理更名登記時,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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