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0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20.北市法二字第09431067300號函
- ※都市更新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之認定等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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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30.簽見
- ※有關古蹟所定著土地與其周邊地區之劃定與其土地使用管制,是否納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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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12.北市法二字第09430825700號函
- ※有關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會部分會員表示中止授權委託書內容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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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4.11.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8600號函
- ※有關○○宮新建工程涉及都市設計法令適用及信賴保護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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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1.簽見
- ※經核管理委員會並非法人,尚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無法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在不違反國民住宅相關規定之情形下,所欲出售之管理站房舍,似可基於現在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由國民住宅規約中約定授權由管理委員若干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與本府簽訂買賣房舍契約,再信託登記與受託人(如主任委員)名下,似較妥當
20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9.北市法二字第09430345400號函
- ※當事人於具體個案中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有以下數端:(一)須有信賴基礎(二)須有信賴表現,亦即當事人必須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三)信賴值得保護,即限於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不值得保護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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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5.北市法二字第09430087000號函
- ※本案申請人之申請於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尚未程序終結,在新舊法規之適用上,如經貴局認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於93年7月13日修正,並較原法規增加禁止事項(來函說明2),參照上開自治條例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新法規,不生適用舊法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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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0.21.北市法二字第09331438100號函
- ※有關本市士林區住○之○自辦市地重劃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可否建築使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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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8.06.簽見
- ※有關國民住宅社區李○○擔任管理委員會主委期間,有挪用管委會公款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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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3.4.15.北市都新事字第09330042700號
- ※有關貴公司函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如何規劃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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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0.21.北市法二字第09230983400號函
- ※起造人如依建築法之規定合法變更,其建築物於興工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分,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新修正之建築法令未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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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5.29.北市法二字第09230447900號函
- ※開發業者前於開發案申請階段,即已決定回饋方式與回饋金額,並由主管機關准予開發、變更,其整體處理程序應屬已終結之情形,至回饋金餘額之分期繳納僅為回饋金支付方式之便宜變更,與前揭管制計畫案之修正應無關連,故未繳交之回饋金仍應持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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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3.19.北市法二字第09230234000號函
- ※原建築物所有權人死亡之情形,倘仍有對繼承人施以第二階段處罰之必要,似仍應履行通知之程序,而未改善後再對其施以處罰,程序上似屬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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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5.簽見
- ※一、二階段之行政處分,按第一階段處罰使用人之行政處分既未依法送達副知真正建物所有權人,則如擬以所有權人未善盡所有權人監督責任,督促使用人改善,程序上似有未合二、第二階段之受處分人即使用人已非原第一階段之使用人,則似亦不得以第二階之受處分人(使用人)違反第一階段停止使用之義務為理由,而為停止供水、供電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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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1.14.簽見
- ※單一之違法行為,倘依水土保持法加以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則依行政法上比例原則,除非處罰之種類不同可以併為處罰外,不宜再援引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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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3.簽見
- ※所謂「原處分撤銷」,即應回復未為處分前之一切既有權利狀態,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則上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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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臺北市政府都發局90.4.2.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函
- ※檢送「辦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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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0.24.簽見
- ※有關遺產管理人如欲參與都市更新時,仍應經由親屬會議或法院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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