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解釋令函 請輸入查詢條件後,按下「送出查詢鍵」。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可自行輸入或使用萬年曆,日期輸入格式為yyymmdd,例如:0990101)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8筆,共12頁,目前第11
203
204
205
20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1.簽見
  • ※經核管理委員會並非法人,尚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無法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在不違反國民住宅相關規定之情形下,所欲出售之管理站房舍,似可基於現在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由國民住宅規約中約定授權由管理委員若干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與本府簽訂買賣房舍契約,再信託登記與受託人(如主任委員)名下,似較妥當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5.簽見
  • ※一、二階段之行政處分,按第一階段處罰使用人之行政處分既未依法送達副知真正建物所有權人,則如擬以所有權人未善盡所有權人監督責任,督促使用人改善,程序上似有未合二、第二階段之受處分人即使用人已非原第一階段之使用人,則似亦不得以第二階之受處分人(使用人)違反第一階段停止使用之義務為理由,而為停止供水、供電之處分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216
2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3.簽見
  • ※所謂「原處分撤銷」,即應回復未為處分前之一切既有權利狀態,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則上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218
220
228筆,共12頁,目前第11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