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25.北市法二字第8920642200號函
- ※單純一個違法行為,衹因各相關機關為行政上之目的而訂定多種處罰性條款,致產生法律競合或想像競合之情形,則應依吸收關係或從重處斷之法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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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29.簽見
-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案,都市更新區域內之土地抵押權人提出民事抗告,更新案得否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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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6.15.簽見
- ※有關已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出建築執照申請,並符合規定,且禁建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者,應准其建築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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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6.2.簽見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效力,優先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因此若因本規則之修正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未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時,自應儘速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2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4.26.簽見
- ※有關本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就具體事實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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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3.30.簽見
- ※在本府無稅收損失考量下,有關本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以投資人興建完成之日認定之,似較符合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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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2.4.簽見
- ※有關土地既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買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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