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訴願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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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7.簽見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其中所稱利害關係,究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兼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