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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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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警政類

531筆,共27頁,目前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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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2.01.14. 台內移字第1020954560號令
  • 廢止本部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台內移字第一0一0九三二三四三號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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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7.12. 台內移字第1010956316號令
  •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解釋如下:一、大陸地區人民符合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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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6.27. 台內警字第1010871245號令
  • 有關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基準如下:一、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列「相關學(術)科」,係指附件所列相關學(術)科或其他由內政部核定之相關學(術)科課程;所列「教學二年以上」,係指各學期必須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二校)其中一校至少授課一學分(或十八小時),且累積合併教學達二年(或四學期)以上,不以連續教學數學期為必要;所列「現仍在職者」,係指以提出申請當學期仍在二校其中之一校授課,且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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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5.09. 台內移字第1010956333號令
  • 核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項、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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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5.01. 台內警字第1010870904號令
  • 核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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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1.09. 台內警字第1010870030號
  • 一、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之「素行良好」,指平日行為良好,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及其特別法之罪、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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