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解釋令函 請輸入查詢條件後,按下「送出查詢鍵」。

  • 中央
  • 警政類
(可自行輸入或使用萬年曆,日期輸入格式為yyymmdd,例如:0990101)

  • 中央
  • 警政類

531筆,共27頁,目前第25
481
482
483
484
485
  • 法務部 78.09.26. (78) 法律字第16514號
  • 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六號、第二六七二號解釋暨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五四0號判例參照),故行為時之法規,雖於行為後有所變更,除非變更後之新法明文溯及既往,否則因該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行政機關所得採取之行政處分。仍應適用行為時法(舊法)。復按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原屬特定營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清下年度之許可年費換發許可證,未依規定繳納者,視同無照營業,其舊許可證無效,分別為修正前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六項所明定。同規則第六十二條復規定:特定營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吊銷其特定營業許可證。本件台北市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等業拒繳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係發生於前揭規則有效施行期間,似仍應適用上開有關規定處理;雖事後該規則業經修正,將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劃出特定營業之範圍,而另行訂定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旅館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然該管理規則對於未依規定繳納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之行為,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溯及適用,主管機關依行為時有效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勒令歇業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似無不可。
486
487
488
  • 法務部 78.07.15. (78) 法律字第12925號
  • 按違警罰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無故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不遵官署取締者,係屬妨害衛生之違警。該違警行為之成立,除「無故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外,尚須以「不遵官署之取締」為要件。而「官署之取締」,依該條款之文義並參照貴部(內政部)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內民字第一五六九五號函釋意旨,似宜解為主管機關如認為有埋葬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而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即可本於職權逕為取締,不因「取締停柩規則」之廢止(七十五年六月九日廢止)而受影響。設若其不遵守取締時,即構成前述之違警行為,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罰鍰部分尚須依據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予以提高)。惟依實務見解,宜避免裁處拘留(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本案民眾停棺抗議月餘不葬,故屍臭外洩,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是否可認為係無故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而得加以取締,似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489
492
  • 臺灣省政府颼78.1.19.1630號
  • 釋復有關集會遊行同一負責人分別向警察機關(不同分局)申請同時多點集會或遊行時,是否合法而許可舉行
494
495
496
497
  • 法務部 77.10.24. (77) 法律字第18342號
  • 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該條文序文既已明指警察人員之退休,故須退休時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方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來函所敘,陳員雖曾依前揭「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獲頒警察獎章,惟其退休時之職務係內政部參事,並不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似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請求加發退休金。
498
499
500
531筆,共27頁,目前第2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