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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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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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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七)
  • 釋示第二十八條「負責人」係指依法申請之負責人,第二十九條所稱「首謀者」,係指未經申請許可及已申請許可舉行時為首之人,其人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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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76.10.15. (76) 法律字第11983號
  • 按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三五九0號令修正發布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吧、咖啡茶室,每年應繳納規定數額之許可年費,作為規費收入。該項許可年費,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性質,業者拒納時,相關法令並無明文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本件台北市政府對該市舞廳等業者拒納七十三年及七十四年之許可年費,似不得依民法債務要求給付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僅得於行政上以勸諭方式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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