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警政類
507
- 台灣省政府颼 77.07.30. 77 84366號
- 有關膠(竹)筏重新調整指定其進出及停泊位置,業者拒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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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內政部警政署 77.02.11. (77) 警保字第8539號
- 以婚、喪、喜、慶為其活動方式,進行脫法之實時,應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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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法務部 76.10.15. (76) 法律字第11983號
- 按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三五九0號令修正發布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吧、咖啡茶室,每年應繳納規定數額之許可年費,作為規費收入。該項許可年費,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性質,業者拒納時,相關法令並無明文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本件台北市政府對該市舞廳等業者拒納七十三年及七十四年之許可年費,似不得依民法債務要求給付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僅得於行政上以勸諭方式催繳。
520
- 內政部警政署76.9.13.警署刑司字第43164號
- 有關違規行為人對舉發事實異議,不願自動繳納罰鍰者,處理機關仍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40、41、43條等規定,予以訊問並就事證、情節,參酌稽查取締人員處理意見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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