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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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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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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5.18. 台內移字第0990931935號令(廢止)
  • 一、為利執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裁量基準,自即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之規定,係為確信並維持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婚姻之真實性及穩定性,避免對社會風俗有不良影響,爰特別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案,已許可其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另與前揭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競合時,應優先適用本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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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8.11.12. 台內移字第0980960751號令(廢止)
  •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裁量基準,自即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依親居留延期或長期居留延期:經法院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記載刑事案件紀錄者,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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