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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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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消防類

1285筆,共65頁,目前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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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 提案一:一棟四樓建築物,一樓樓地板面積四八二六.九、,用途為魚市場(四周均無外牆開放式);一樓夾層九七.三五M*M、二樓面積三二四四.三四M*M、三樓面積一七七.七四M*M、四樓二一.八九M*M,用途皆為辦公室,其用途認定歸類為何?決議:查「四周均無外牆之開放式魚市場」有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之商場、市場,應比照同標準第四款第三目「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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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85.10.8.(85)台內消字第8584154號
  •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93.04.16內授消字第0930090786號函有關提案(四)(十一)(十二)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據內政部97.07.17內授消字第0970823077號函提案三決議事項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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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 提案一:有關高層建築物變更使用,前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臺(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釋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三三、二四二、及二五七條,就變更使用樓層予以檢討(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檢討),另內政部復於八十五年八月份之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三決議:原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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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 提案一:建築物如適用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得單獨檢討?又其總樓地板面積是否單獨計算,抑或整層面積合計?決議:建築物符合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得依其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單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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