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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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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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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 提案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會勘合格後,其各項消防器材之進口報單(發電機、泡沫頭、泡沫原液......等)是否應由消防隊核銷或僅核對數量,其出廠證明(發電機、幫浦......等)是否應由消防隊保管﹖決議: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已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查認可,並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消防會勘檢查時,應一併查驗相關器材之審核認可書,至現行各項消防器材除依規定測試其性能外,是否須核對、保管進口報單及出廠證明等佐證資料,則應由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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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85.03.21. (85)內消字第8573817號函
  • 主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業經本部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以臺(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號令修正發布,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請查照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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