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主計類
1181
- 行政院 68.9.13.(68)臺忠授 3字第6683號
- 有關國際貿易局因應因公出國人員問題,擬訂臺北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往返交通費報支標準,其得按照公路局班車票價報支,並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派公務車接送
1182
- 行政院主計處 68.8.4. (68)臺處忠字第5529號
- 釋示公庫出納會計各種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之保管年限,得比照會計法之總會計至少二十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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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 行政院主計處 68.7.13.(68)臺處忠字第4768號
- 會計法規定之會計事務應專屬辦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業務,該人員皆依規定所任用,故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稅務員辦理之事務,仍應依法認定是否屬「會計事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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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 行政院主計處 68.5.9. (68)臺處孝 2字第2888號
- 有關臺電公司辦理緊急進口二百萬噸燃煤,以「燃料」科目入帳,於耗用時貸記該科目,僅加註說明,不必專案列帳,故事業單位儲備「原料」或「物料」應得比照該案之帳務處理
1185
- 行政院主計處 67.12.12. (67)臺處孝 2字第7022號
- 新竹市公所所經營之國民戲院及南寮海水浴場,以提供空間、設施及服務而取得相當代價,依會計法規定則係屬公有營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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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
- 行政院主計處 67.9.4. (67)臺財字第7997號
- 有關政府機關調查民間事業營利情形所蒐集統計資料,經整理後,各種綜合性資料以及各機關業務上所獲得之資料,得作為稅務機關課稅查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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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
- 行政院主計處 67.7.29.(67)臺處忠字第4388號
- 有關「非營業循環基金所有固定資產-房屋建築及設備」,如已透過預算程序,撥入基金,列存資產負債平衡表內者,則應依規定提列折舊,若尚未經預算程序亦未列入基金資產負債平衡表內者,則免提列折舊
1189
- 行政院主計處 67.5.12.(67)臺處孝 5字第2532號
- 釋示會計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有關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之傳票不生效力,為使權責分明,會計人員不宜為此之授權代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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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 臺灣省政府 65.12.24. (65)府主 2字第116618號
- 機關開會逾越用膳時間,主辦機關準備便當或餐點,每人不得超過30元,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實際與餐人員名單備核,如遇特殊情形,則應加註說明於原始憑證,以利核銷作業
1193
- 行政院主計處 65.8.3. (65)臺忠授 6字第4021號
- 有關各機關之單位決算總說明,於施政計畫部分應說明施政計畫重點、辦理情形及單位工作計畫實施狀況及績效;於預算執行部分應說明其收支有未達或超過預算之原因、各科目經費保留數或歲入應收款原因及執行計畫並以前年度對照本年度情形分項說明之
1195
- (廢) 行政院主計處 63.07.06. 台(63)處忠字第3837號函
- 有關公告會計報表涉及國防與外交等保密事項,得不公告,並於規定期限編製後予以揭示,並依規定之報表格式製作,若有疑義,則以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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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 行政院主計處 63.5.9. (63)臺處孝 1字第2600號
- 國營事業機關於原在大陸地區之資產負債,可以備忘記錄列帳,其可就資本公積科目增減轉列「待抵銷陷區及國外資產」或「待抵銷陷區及國外負債」,並開列明細資料立檔
1197
- 行政院 63.4.20.(63)臺孝授 1字第2191號
- 有關事業資本支出於竣工後將應負擔之分期付款利息轉列財務支出,並於年度結算予以扣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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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
- 行政院主計處 61.11.20. (61)臺處孝 5字第7204號
- 有關內部會計審核以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並行方式執行,而會計人員應依法所規定職權範圍辦理,工程案件之監標監驗程序得納入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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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行政院主計處 61.10.30. (61)臺處孝 5字第6655號
- 會計人員為執行內部審核,應於事前對買賣契約加以審核並簽名或蓋章,惟應於機關留存之契約底稿簽章,自毋須於正式契約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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