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智慧財產權類
5983
- 內政部 76.02.06. (76)台內字第2137號
- 因文字著作之受讓人與出資人均非著作者本人可比,核其情形與著作權法第7條所定官署學校等以他人之作品供自己登記著作權者相當,如其呈請註冊後著作人已不再享受何種利益,則其享有著作權之年限,似應類推適用上揭規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