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農業類
398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12.27.七四農牧字第71692號函
- 釋現行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如何有效取締無照開業案一、已取得獸醫師資格,而未依獸醫師法規定開業者,視情節依同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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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4.11.14. (74) 農糧字第70099號
- 釋雲林縣斗南鎮、嘉義縣六腳鄉、義竹鄉、台南縣新營市及台東縣等五處農會設置玉米穗脫粒、選別、輸送及乾燥一貫作業機械各一套所需動力用電七○馬力,本會同意依照「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之規定由農林廳核發證明文件,以憑向電力公司申請接電案
398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03.04. 農企字第5868號函
- 建地目土地變更為旱地目後出售不得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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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
- 法務部 73.10.02. (73) 法律字第11654號
- 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之規定,承認外國人底法令限制內,與我國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復查「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徵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貴部(經濟部)來函「說明一」亦稱「此條僅對承受人規定應以自行耕作之農民為要件,對於出售人身分並無規定。」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國籍後出售其原有土地,似仍得依上開法條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同理,來函「說明二」所敘貴部農業局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會商有關單位結論,似亦得適用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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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72.12.09. 經七二農字第48943號函
- 釋非合格獸醫師、佐開業執行獸醫師、佐業務,有無有效取締及處罰之規定案非獸醫師或獸醫佐,不得開業執行獸醫業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有明文規定,獸醫師法對此雖未明定罰則,惟各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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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0.01.13. (78) 農輔字第7160590號
- 釋富里鄉農會會員宋娘淵君擬增購座落於富里鄉大里段六五七-四號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其中含有部分水利用地,本會同意如確實無法與農牧用地劃分時,受理購地專案貸款申請,唯貸款額度應將水利用地部分依比例扣除後核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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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會七八農牧字第8137021A號函
- 釋有關請領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需檢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案為便於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之審核與管理,及減少各縣市政府核轉申請案件之困擾,於七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以七五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通函轉知各縣市政府函告其轄內各家畜醫院及畜牧場,於聘用助理獸醫人員時應向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由各助理獸醫人員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逕送縣市主管機關,俾憑核轉該等人員申請核發獸醫佐開業認定證明書服務年資審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