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環保類
522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10.28. 環署毒字第03648號函
- 依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及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審查要點之規定,如於同一地址,而業者名稱、管理人不同時,尚無不得申請兩張以上之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之限制。
522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10.23. 環署空字第03448號函
- 噪音管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管制場所係以各項場所為整體管制對象,故不論其內之噪音產生源為何種器械,仍應以該項場所之管制標準為主,進行測試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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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10.3.環署空字第00914號函
- 機動車輛之認定依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為機器腳踏車、小客車、貨車及大客車,至所謂民用航空器,係指凡飛航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本國及外籍民用航空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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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9.29.環署空字第00907號函
- 按防止煉焦爐爐門洩漏及爐頂蓋洩漏之技術並不相同,又煉焦爐爐門洩漏亦未必會造成爐頂蓋洩漏,且需不同之技術方可改善,故兩者應屬不同之污染行為,如有違反,自應分別予以處罰。
522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9.8. 環署毒字第00131號函
- 依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登記審查要點第九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所聘用之專業管理人員......」,其專業管理人員係指不得擔任第二家販賣業者之管理人員。
523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6.7.21.環二字第110461號函
- 貯放農藥場所散發之氣味,必要時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告視為污染空氣行為,又臺灣省政府去(七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公告之臺灣省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針對臭氣或厭惡性異味訂定標準,其官能測定方法,亦已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本(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衛署環字第六六二0三七號公告施行,可據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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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
- 法務部 75.10.27. (75) 法律字第13198號
- 查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其執行機關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之標準及其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由省(市)主管機關衡酌清除方法及處理設備之成本及費用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故省(市)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擬訂之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如省(市)法規規定須送請省(市)議會審議者,其議會之審議,依法不能拘束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權限。
523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5.3.19.環二字第2912號函
- ......橡膠工廠生產過程產生惡臭味......為管制該惡臭污染,請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公告該項作業造成惡臭污染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以為取締之依據。
523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4.11.23. 環二字第10340號函
- 於作業中通電加熱橡膠製品,產生有刺激味之煙塵,且無防制設備,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告發,在法條適用上,並不恰當,應請依法公告該項作業為污染空氣行為,再據以處罰。
523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4.9.21.環二字第8835號函
- 使用噪音計進行環境噪音測試時,精密型噪音計(Precision.soundlevelmeters)與普通型噪音計(soundlevelmeters)應分別考慮0.七分貝與一.五分貝的儀器誤差。
523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4.5.2. 環二字第3316號函
- 各電弧爐煉鋼廠於提報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計畫後,原有之污染防制設備仍應妥為操作,以防範污染,如必須拆除舊設備,以利安裝新設備,其改裝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需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其餘時間如有拆除不用,一經查獲,則從查獲之日起處以按日最高罰鍰,直至改善或自行停工之日止,當地主管機關並得視其造成實際污染情形,命其停工改善。
523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3.6.16.環二字第4287號函
- 關於部分車輛將排氣管裝設於車輛左側(道路內側),而不露於後側之尾端或雖露於車尾,而排氣仍由他處溢散,致無法於道路外側進行目測判煙動態檢查,為加強取締此類車輛,得不依照須有二人以上在相距五十公尺以上不同地點,均登記違規時,始得予以處罰之規定,而代以巡邏舉發,並在舉發單上註明其排氣口位置,並請加強交通尖峰時對此類車輛之巡邏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