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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司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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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 44.02.12. (44) 臺公參字第783號
  • 第一則所謂惡意,即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而未加注意而不知之情形第二則發票人於本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所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不負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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