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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救濟類
訴願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8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68年12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 第 26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 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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