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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5050號令增訂公布第174-1條條文
  • 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 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 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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