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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20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條文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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