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27、17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