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依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8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研究員。 九 會計員。 十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委員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等辦理。 委員 聘兼 (七)–(十一)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二 秘書 薦任 一 主任 一 由專門委員或簡任研 究員兼任 組長 薦任 四 研究員 薦任 八 內一人得列簡任 副研究員 薦任 三 視察 薦任 五 助理研究員 薦任 二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五 辦事員 委任 二 書記 委任 五 會計員 委任或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五一 (九) – (一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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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6001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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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42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