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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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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42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依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8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研究員。 九 會計員。 十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委員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等辦理。
    委員 聘兼 (七)–(十一)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主任 由專門委員或簡任研 究員兼任
    組長 薦任
    研究員 薦任 內一人得列簡任
    副研究員 薦任
    視察 薦任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五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計員 委任或薦任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五一 (九) – (一 五)
    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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