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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1313586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本府電子交換作業,各項綜合業務之管理、督導機關分別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公文電子交換文書、檔案之行政與管理事 宜。 (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負責綜理公文電子交換資訊技術、電子交換中 心之設置與管理、電子檔案維護與備援等事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電子交換時效之稽查事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資訊局負責電子交換安全之稽核事宜。 (五)各機關及連線用戶應依資訊局公布之電子交換環境需求,建置電腦硬軟體設備。 (六)秘書處、研考會、政風處、資訊局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各機關及連線用 戶實施督導、稽(查)核事宜;其中對連線用戶之查核作業,以其違反臺北市政 府公文電子交換中心管理規範內容為限。
  • 五、本府公文電子交換連線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由秘書處會同資訊局規劃審核。 (二)連線用戶申請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優先開放予本市私立教育機構(單位);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開放申請時程,由秘書處會同資訊局視實際作業情況另行 公布之。 (三)連線用戶申請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本府公文電 子交換中心管理規範同意書(如附件二),向本府登記立案機關提出申請,經該 機關完成初審後,由該機關送本府複審。 (四)前項複審作業,由秘書處、資訊局、政風處共同審核;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 共同參與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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