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會於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 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每年第一次舉行之預備會議抽籤排定議員席次 。
- 第 17 條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 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臺北市議會(103)議法研字第10316000130號令修正發布第4、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