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府公報發行方式如下: (一)期刊:全年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編印發行一期,並得發行專刊 ,每 3個月發行光碟片。 (二)電子報:每期公報發行電子報並全文登載網站,提供查詢。
- 四、各機關送刊之各類文件,應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含商業處,不含區公所)以下列方式 送本府秘書處登載。 (一)須函轉其他機關並刊登公報者,須以秘書處為副本受文機關,並載明刊登公報字 樣。 (二)無須函轉其他機關而須刊登公報者,改以公告方式人工交換送刊。 (三)以令、公告或人工交換方式送刊者,應於公文左上方註明「刊登公報」字樣,由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定加蓋職名章(如附件)。但定型稿公文得由授權決定之主 管人員核定。 (四)各機關送刊之公文,應載明機關決行者或代行者職銜、姓名。各類文件應附送可 編輯之電子檔。
- 五、各機關送刊之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十、各機關送刊之各類文件由本府秘書處保管,六個月期滿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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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3
臺北市政府公報編輯發行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秘機字第10230349100號函修正第2、4、5、10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