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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85)府秘公字第85059791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本府市政大樓週邊景觀區及西大 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 (以下簡稱各場地) 整潔秩序,提供市 民另一個寧靜美觀之良好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各場地提供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等使用,凡欲使用各場 地舉辦各項活動時,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每月以借用一次為原則 ,若當月無他人使用時得繼續提出申請,經台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管中心) 同意後始可免費使用。
  • 三 使用各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為主;凡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不予 同意使用場地。
  • 四 公管中心對使用單位提出之場地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本要點者,不予同意使用場地。
  • 五 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左: (一) 景觀區: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二) 西大門兩側及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時 。 週六為下午一時至十時,週日及其他國定假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若有必要延長使用者,得出具權責主管機關核准集會文件申請使用 至下午十二時止。
  • 六 使用各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 景觀區僅提供攝影使用,不得作為其他活動舉辦場地。 (二) 西大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可提供舉辦各項活動,但其性質 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 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三) 禁止在各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 釘、打樁等。 (四) 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 (五) 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六) 嚴禁各種車輛駛入限制區。 (七) 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七 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 (幟) 或海報,應經公管中心同意並指定 地點,否則予以拆除。
  • 八 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各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如有損毀 、污染或其他破壞行為等情事,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 九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週密之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 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 場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 使用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並 得停止其申請一年: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二) 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 款等活動。 (三) 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政治活動。 (四)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 十一 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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