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 人使用本市政大樓週邊景觀區及西大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 ( 以下簡稱各場地) ,並維護各場地整潔秩序,提供市民一個寧靜美觀 之良好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各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
- 三 各場地除舉辦重要慶典活動不對外開放外,其餘時間得接受其他機關 、學校、公司、團體、法人申請免費使用。
- 四 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一) 景觀區: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二) 西大門兩側及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時 ;例假日及其他國定假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三) 使用時間若有必要延長時,須於場地使用申請時,檢具主管機關核 准活動之文件;經核准者,其使用時間得延長至下午十二時。
- 五 使用各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 但為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不在此限。
- 六 申請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前二十日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活動內容 及流程、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計劃書等,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 務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管中心) 提出申請,並於公管中心同意後始 可免費使用。但預約者以一年內之日期為限。
- 七 使用各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 景觀區僅提供攝影使用,不得作為其他活動舉辦場地。 (二) 西大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可提供舉辦各項活動,但其性質 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 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前一日將許可文件影本 送交公管中心。 (三) 禁止在各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 釘、打樁等。 (四) 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 (五) 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活動之音 量並不得超過八十分貝。 (六) 嚴禁各種車輛駛入各場地。 (七) 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八 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 (幟) 或海報,應經公管中心同意並指定 地點,否則予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棚等臨時建築物,須將繩索 繫於隱藏式基樁上 (如附圖) ,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以維安全 ,並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 九 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各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如有損毀 、污染或其他破壞行為等情事,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 十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 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 使用單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一 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停止其使用,並限制於 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各場地: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 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等活動。 (三) 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具破壞性之政治活動。 (四)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 十二 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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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3002
臺北市市政大樓週邊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1)府秘公字第09108316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