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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管字第101322166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溯自101年9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組織功能,合理配置員額,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設 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聘(派)兼任之: (一)財政局。 (二)教育局。 (三)法務局。 (四)主計處。 (五)人事處。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機關(構)與學校增設、變更、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事項。 (二)各機關(構)與學校組織概況檢視、人力精簡、員額檢討及員額設置基準之審議 事項。 (三)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處處長兼任。下設工作組,負責辦理各項幕僚作業,屬 機關(構)部分,由人事處派現職人員兼任;屬學校部分,由教育局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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