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一字第85089276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
  • 十、評獎等級: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貳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至壹萬伍仟元 或記功乙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柒仟元至壹萬元或嘉獎 二次。 (四)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伍仟元至柒仟元或嘉獎 一次。 前項評獎除依規定發給獎金或敘獎外,並得另行發給獎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