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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3053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28日生效
  • 四、委託研究案應經先期審查,研究專題擬定、經費編列及審查作業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主動檢視本府施政重點,並視業務推動需要擬定研究專題 ;涉跨機關業務權管且經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協調共同擬定之研究 計畫,優先參酌核予編列。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亦得視推動市政需要,協調排定各機關研提相關專題 納入先期審查。 (二)除研考會以外,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運用本府計畫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本府資訊系統)編製下年度之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計 畫書(如附件一,以下簡稱先期計畫書)。 (三)研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二, 以下簡稱經費編列標準表)及本府概(預)算籌編相關規定編列, 並納入下年度概算。 (四)各機關應審視研究計畫是否涉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宜,並依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五)各一級機關(構)、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公司應召開初審會議, 就所編製之先期計畫書進行初審(一案一審),初審完成後,於每 年三月底前提報研考會,連續性計畫亦同。 (六)研考會每年四月起,進行先期計畫書之審查,並會同本府財政局、 主計處及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審查結果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七)研考會得視需要於先期審查作業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協助檢視研 究計畫應否另送研究倫理審查。 (八)各機關應於提報審查後之下年度一月底前,將臺北市議會審查結果 與核准之研究經費額度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資訊系統。 未經先期審查年度臨增之委託研究案,應簽會本府主計處及研考會 ,奉府核定後始得執行,並於本府資訊系統完成補登。
  • 五、各機關擇選委託研究案受委託者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慎衡酌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之研究能力、研究專長及 計畫主持經歷,並得依委託研究案性質所需,將主持人資格列入標 案評選項目。 (二)非調查分析性質之委託研究案,其主持人應提出同一期間接受本府 委託情形聲明書,由委託機關納入履約量能之參考。同一期間,指 委託研究案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三)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投標廠商應參考委託研究案計畫書(如附件三 ),詳述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顧問、研究助理相關背景暨擬擔任 之工作內容,敘明研究期限等,撰擬服務建議書(研究計畫書)。 (四)研究經費應依經費編列標準表分配。
  • 六、委託研究案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應注意約定下列內容: (一)研究經費撥付方式。 (二)著作權之約定。 (三)未經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將研究報告書(含期中、期 末及已完成之成果)逕自對外發布。 (四)期中、期末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及作業時程: 1.受委託者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期中(末)研究案報告書之內 容(參考附件四)初稿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擇期召開審 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報告書初稿送達與會人員。 2.期中(末)審查會議召開時,應有三位以上相關學者專家出席審 查,並邀請研考會及相關機關人員出席。與會人員提出之審查意 見,應由受委託者於會議召開後六個工作日內作成紀錄,經委託 機關同意後函送與會人員,並交由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期末研 究案報告書之修正,以會議紀錄送達一個月內提送修正本予委託 機關審查為原則。 3.研究期限六個月以內者,得考量個案性質另約定免予提送期中研 究案報告書或其他期中審查方式。 (五)總結報告審查方式: 受委託者應將中、英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 發現、主要建議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案報告書主文前,歷次座談 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於研究案報告書之後,檢同研究案報告書 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五)送委託機關複審。 (六)總結報告經委託機關複審確定後,始得依規定格式印製(印製格式 由研考會另訂之)。 (七)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規定: 受委託者如有研究人員異動或研究經費變更,應事先徵得委託機關 同意。 (八)研究期限變更: 受委託者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案報告書者,得經委託機 關同意後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需各項費 用概不得追加。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府主計相關規 定辦理預算保留。 (九)問卷調查方式之約定: 1.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受委託者所擬之調查問卷 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查。 2.執行民意調查作業,應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出國考察之約定: 委託研究案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訪問 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由研考會另訂之), 併研究案計畫書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 國報告,並列為研究案報告書之附錄。 (十一)受委託者為自然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契約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 所得稅;受委託者為法人、機構或團體者,由該法人、機構或團 體辦理扣繳所得稅事宜。 (十二)委託研究案之成果若需辦理發表會或進行簡報時,主持人應配合 參加。
  • 七、委託機關於執行委託研究案各階段,均應至本府資訊系統填報,相關 作業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於簽約六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填報,並將契約掃描成電子檔逕予 上傳。 (二)於期中、期末審查會議召開後六個工作日內,至系統填報審查會相 關資料。 (三)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或研究期限變更,於受託人依前點第七款 或第八款規定取得同意後,委託機關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系 統填報,一併上傳相關佐證資料,並通知研考會窗口。 (四)驗收合格後,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告書電子檔上傳,並填報 研究成果相關資訊,檢視全案登載之內容是否完整正確。
  • 八、各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研究案應派員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得 選派有關之人員一至二人參與研究,惟不得支領該研究計畫經費。
  • 九、研究案報告書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及中長期之建議,並明列主 、協辦機關,完成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委託機關應至本府資訊系統填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以下簡 稱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六),併同完整研究案報告書電子檔(機器 可讀之格式),於驗收合格日起二個月內,函報本府核定。 (二)經本府核定後,委託機關應將追蹤表分送本府有關機關參採,並確 認有關機關於四個月內,於本府資訊系統登錄該研究案建議事項採 行情形內容。 (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可分為已執行、部分執行、未採行及供決策參考 四類,其中部分執行及供決策參考者,繼續列管三年,各有關機關 每半年需至本府資訊系統更新最新採行情形。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訂情形外,委託機關應至本府知識 管理平臺(KM)上傳分享總結報告書,並函送國家圖書館、臺北市 議會圖書館(各二冊,含電子檔)及其他視需要之機關或學校圖書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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