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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84)府研二字第84037384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以促進市政建設 ,強化研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 (兼) 管 (辦) 研考業務六個月以上之人員符 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獎勵: (一) 對本府中、長程計畫或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分析具有前 瞻性作為,足堪表率者。 (二) 推動市政建設之研究發展具有創意,並於市政建設有顯著貢獻者。 (三) 對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負責盡職, 績效卓著者。 (四) 策劃或推動為民服務、公文時效管制或行政革新工作績效卓著,足 堪表率者。 (五) 對研考業務提出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績優研考人員: (一)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 (二)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 四 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其遴選程序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推薦: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規定,以嚴正週密、寧缺 勿濫原則審核候選人基本資料、推薦書及具體事蹟後報府核辦。 (二) 初審: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主任委員指 定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選進行初 審,並得視需要通知候選人接受面談。 (三) 複審: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若干委員,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 審後報府核定之。
  • 五 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乙幀且給予記功二次,並列 入各機關、學校年度考績甲等之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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