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利用適當場合頒發獎狀乙幀及禮品(券),總獎勵額度 依本府當年度辦理績優研考人員選拔作業時之現有研考人員員額數,以每一百人發給新 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本府得於前項總獎勵額度範圍內訂定前開第五點獲選人員之個人獎勵額度,但個人獎勵 額度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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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5050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