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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府秘視字第8705712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 一 為確保本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法公正行使職務,建立政治 中立規範,維護民主政治精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如左: (一) 本府之一級警政、人事、主計、政風機關首長。 (二) 本府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及市立學校職員。 (三) 市立學院、學校之校長及教師。 (四) 本府教育局軍訓室軍官及市立學院、高級中學之教官。 (五) 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聘用、僱用之人員及技工、司機、工友。
  • 三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不得有任何政黨平行黨部組織依附機關學校內部運 作。
  • 四 公務人員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不得 行使輔選助選或其他輔助之行為。但依規定請事假、休假或下班時間 ,不在此限。
  • 五 公務人員不得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 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或 其他政治團體依法募款之活動。
  • 六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辦公廳舍、教育場所或教學機會為支持或反對特定 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宣揚或詆譭。
  • 七 公務人員不得提供人員、公務車輛、油料、文具及各項器材設備等行 政資源予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 八 各機關學校出租 (借) 場地供政黨或公職候選人舉辦問政說明、政見 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租 (借)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即督促租 (借) 人清除現場所有文宣品。
  • 九 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各機關學校應於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謝絕候選 人進入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各級首長亦應謝絕政黨及有意尋求連任 之現任公職人員集體拜會之造勢活動。
  • 十 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各機關學校應儘量避免舉辦聚餐、旅遊、家長會 等有關團體活動。
  • 十一 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各機關所屬福利、醫療機構應避免接受團體或 個人財物捐贈。
  • 十二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注意事項禁止之行為;亦不得因公務 人員拒絕從事本注意事項禁止之行為,對其依法享有之權益給予不 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處分。
  • 十三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如有受逼迫違反行政中立或遭受違法或不當之 行政處分抑或不當之管理等情事,應利用專線電話 (二七二五六○ 四二-二七二五二○四六) 向本府申訴,亦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請求救濟。
  • 十四 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對所屬員工多加宣導本注意事項有關規定,並切 實督導所屬嚴守行政中立。各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而導致不良 後果者,經查證屬實,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 申誡、記過,若有重大違法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五 本注意事項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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