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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753-1條條文
  •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 第 753-1 條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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