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