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 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第 973 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 第 981 條(刪除)
- 第 990 條(刪除)
- 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
- 第 1127 條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 第 1128 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條條文;刪除第981、990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